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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 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部分条款公告废止。

一、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涉税备案项目清单 (第一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二、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一)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法律责任”第四款“(四)在邮寄过程中,由于投递部门的原因发生丢失、拖延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投递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二)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中的附件《涉税备案表》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

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解读稿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税收管理实际,对下列2014年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予以公告废止。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涉税备案项目清单 (第一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内容为:一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邮寄方式报送涉税纸质资料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法律责任第四款(四)在邮寄过程中,由于投递部门的原因发生丢失、拖延等情况(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纳税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投递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二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中的附件《涉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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