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坏账准备”重点看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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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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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方法,而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过渡后,再转入“本年利润”。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的正确性,因此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由于被检查企业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而多提了坏账准备,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去A公司检查2007年度的纳税情况,由于A公司被检查年度坏账准备账户不仅发生数额大而且业务往来频繁,为了防止对计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检查员小王决定对该账户全年度的发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但由于其不仅涉及本年度的坏账核销情况,而且还涉及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在本年度收回的问题,因此,花了很长时间也无法判断该账户核算的正确性。没办法,检查组组长亲自进行调查,了解到由于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对资产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核销了一部分债权债务,同时也收回了一部分早以核销的应收款项,使得被检查年度坏账准备账户借、贷方往来频繁且复杂。组长又发现小王在分析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时,没有将关联方交易找出来,在计算计提的基数时没有扣除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于是,组长很快将A公司的应收款项中,属于对投资方的应收账款4200万元找了出来。这样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就由原来的9000多万元,减少到4800万元,从而将A公司多计提的21万元坏账准备找了出来。
分析
实际上,在纳税检查时,对于坏账准备这种备抵调整类账户的检查与对其他许多账户的检查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坏账准备账户全年度的核算情况做过多详细的检查。如对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均采用此法),只要抓住核实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和基数这个关键问题,对年末所保留坏账准备的余额是否正确作出判断,而无需过多关注年度中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实际上,核实余额保留是否正确本身就是对坏账准备日常核算的一种快捷验证方法,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掌握对此类备抵调整账户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以节省检查时间。备抵调整账户还包括“累计折旧”及“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种准备金账户。
提醒
一是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理,对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只要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执行即可。一般情形下计提范围应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因购销业务产生的债权,但不包括纳税人发生非购销业务的应收债权以及对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应收款项。
二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坏账准备是否可税前扣除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但是,由于对符合或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的详细解释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企业因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而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新所得税法对坏账准备税务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并不影响企业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仍应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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