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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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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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条款。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进一步明确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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