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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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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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业务准则》),明确、统一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标准,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质量。
《业务准则》是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需要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抑制房价快速上涨,从2005年起,税务部门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由于土地增值税核算非常复杂,加之多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进行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基础薄弱,清算工作难度很大。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业务准则》统一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标准,规范和约束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质量;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鉴证程序、方法和内容,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同时,拓展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使税务师事务所获得了一项很有发展前途的业务。
《业务准则》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业务准则》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对象、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出具鉴证报告。
《业务准则》分为6个部分,即总则、一般规定、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扣除项目的审核、应纳税额的审核和鉴证报告的出具。此外还有6个附件,分别为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四种适用于不同鉴证情况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
“总则”和“一般规定”,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范围和定义,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总体要求,对审核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关注的事项,包括资料的提供以及终止鉴证的情形等内容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强调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方法及主要内容:“扣除项目的审核”规定了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扣除项目分摊的顺序和标准,以及各项扣除费用审核的内容:“应纳税额的审核”规定了审核的基本程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应补或应退税额。
“鉴证报告的出具”规定了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鉴证报告的种类及其适用。鉴证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鉴证情况。《业务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和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不能作为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给注税行业带来发展契机
《业务准则》的发布,将破解他们拓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面临的诸多难题。他们介绍,虽然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从去年起就可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但由于缺乏权威的业务准则和鉴证模式,不仅税务师事务所不知如何下手,税务机关也不清楚什么样的鉴证报告可以采信,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迟迟难以顺利开展。
《业务准则》的出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效力,实际上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模板,也为税务机关审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了标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政策的逐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给注税行业带来了极好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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