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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风险提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1     浏览次数:

7月1日至15日是2008年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后的第二个预缴申报期,在经历了四月份一季度预缴申报期后,各方都提出了很多的问题及建议。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在上半年期间陆续出台了几个相关文件用以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中国税网也一直关注着这些文件及对企业的影响。现在,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我们在一季度时曾经讨论过的问题解决情况: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季度实现利润是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本网于2008年4月18日时曾有专家提出:国税函[2008]126号文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国税函[2007]1195号文中部分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企业应按08年每季度会计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乘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能象以前规定的那样在季度预缴时先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对此规定,多数企业表示很不理解,同时对于企业在08年季度预缴时是否还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问题感到很困惑,各方声音也此起彼伏。 

  解决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6月30日颁布的635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该文件,企业在进行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在企业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先行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再计算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及提醒: 

  1、该文件的及时发布为企业进行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供了确实的依据,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当中有关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的规定,同时避免了企业因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多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占用资金并造成年终汇算清缴时再行申请退库的繁琐手续。 

  2、利润总额中剔除了不征税收入,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在此,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也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二:企业对灾区的捐赠应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汶川地震发生后,企业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针对不少纳税人非常关心的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国税网组织多方专家对于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及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都进行了重要的提示与分析: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解决方案:《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解析及提醒: 

  1、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企业捐赠行为多发生在五月、六月,其发生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直接列作营业外支出进行减除,因此企业在进行二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待年终汇算清缴时视企业是否实现了相应的利润再行处理。 

  2、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取得及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可以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问题三:汇总纳税预缴申报问题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但表中无24行,且填表说明中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实际列示在表中第20行。 

  2、按照该表列示,总分机构在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填报。 

  解决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问题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是否继续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发布后,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企业所得税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很多企业提出了疑问。 

  解决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解析及提示: 

  目前仍有很多企业对于以前年度已购国产设备并已取得相关审批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尚未抵免完毕是否仍可以继续抵免问题表示困惑,这个问题因为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在此建议并提醒企业可就此问题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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