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
(2)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3)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大于或者小于税法上计提的折旧费用的差额;
(4)产品的保修费用;
企业在提取时做为费用支出,税法在该保修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支出
(5)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1.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分摊---做为时间性差异,税法上不认可,此时会计利润因为扣减了“股投差”而大于应税所得,做为时间性差异应加上
2.转让股权投资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转让收入-转让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上确认的收益=转让收入-税法上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上初始投资时计入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即长投时企业投入的所有金额
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的收益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6)开办费摊销;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摊入当期损溢‘
税法:”自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7)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溢(投资企业所得税33%,被投资企业30%的部分,被投资企业当年净利润300)占有份额30%
公式:= 从被投资企业分为回净利润(300*0.3=90)/(1-被投资方税率)*(双方税率差)
=90/(1-0.3)*(0.33-0.30)=300*0.03=9
(8)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是税法允许的,但是要经过税务部分批准,企业全额计提时与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之间的这个时间段形成的差异!即企业年末全额计提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但是税务机关与第二年6月份才批准。在企业计提的年度形成时间性差异!
(9)资产出售时
企业确认收溢=取得时支出-已提取折旧-已提减值准备-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税法确认收溢=取得支出-不考虑减值情况下计提的折旧-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常见的永久性差异:
(1)违反税法规定的罚款支出;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3)超过计税标准的工资费用,福利费用、工会及教育经费。
(4)超标的业务招待费等。
(5)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中---因为税法上不认可因接受捐赠而支付的相关税费用,即计入“固定资产”与“待转资产价值”的差额
(6)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企业不确认捐赠收入,而税法确定该部分资产“待转资产价值”这部分为收入。形成 永久性差异
(7)企业对外捐赠--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但税法规定。
(8)企业购买的国债的利息---企业做收入而税法上不认为这是一项收入
(9)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按”售价-成本的差额“---税上确认这部分利润是收入,
(10)售后回购:企业不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售价-成本的部分“确认收入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售价-成本)+(回购价-售价)在本期摊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此中:1、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对该业务是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的,即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也计算了,但是会计上没有计算,所以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该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回的。
2、 对于销售日至回购日之间的财务费用,在会计上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了,但是税法上是正常的销售业务,所以就不会产生这部分费用的,即税法上不确认的,即还是属于永久性差异,在会计上已经减去了,但是税法上不确认,所以就应该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回。
(11) 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在双方税率相同时这部分投资收益为永久性差异
分析:
比如A投资B,采用权益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一致,被投资方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投资方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计入A的税前会计利润中,但按照税法规定,投资方税率和被投资方税率一致,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时,投资方也不需要补税,所以这里确认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经按照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计算交纳过所得税了,投资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将来不需补税,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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