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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的解读与分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5     浏览次数:

2008年3月31日,海关总署第173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对海关保税核查的范围、实施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

(一)政策背景 中 国投资 www.chivt.com

海关总署令第173号文发布以前,海关对保税核查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在《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中对核查作了部分规定: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海关总署第168号令修改《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时将上述规定删除,并另外出台专门的保税核查办法,以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保税核查的具体规定

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保税核查办法对不同对象的核查期限、核查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核查期限

对象

核查的具体内容

 

保税加工业务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

自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

其他企业:

自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

企业

1)厂房、仓库、主要生产设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中 国投 资 www.chivt.com

2)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3)分立、合并或破产时是否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货物

1)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内销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货物、外发加工货物、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与实际是否相符;

2)申报的单耗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中国 投 资 www.chivt.com

3)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破损程度、价值认定与实际是否相符;

4)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中国 投资 www.chivt.com

保税物流业务

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

1)厂房、仓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2)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3)分立、合并或破产时是否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货物

1)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是否与实际相符; 2)内销保税货物、申请放弃保税货物、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与实际是否相符; 3)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与实际是否相符。

备注: 中国 投资 www.chivt.com

☆保税加工业务:经海关批准,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者其他监管方式进出口的保税货物进行研发、加工、装配、制造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

 

☆保税物流业务: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

(三)企业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税核查办法》实施后,海关对保税货物的核查更为规范,管理也更为严格。企业在保税核查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海关审核认定的,可能免于核查; 2.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列明保密内容,书面要求海关保守秘密;

3.企业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要统一记账、分别核算,对账簿、报表及其他反映保税货物的资料要保留至保税货物监管期限结束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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