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43号)。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市在促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方面的具体政策,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科委就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我市创业风险投资现状如何?
    我市创业风险投资起步于1992年,是国内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最早的地区之一。目前,除面向全市的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外,我市还有主要面向北部新区和西永微电园的重庆开创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创业投资公司,西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创投机构,注册资金总规模达到10亿元。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本土创投机构已在生物、医药、IT、电子、环保、制造业等领域投资了70多个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投资总额超过8亿元,促进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了一批影响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若干扶持创业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明确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加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给予了我市先试先行的政策,使我市成为国家相关部门重点支持地区和境内外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创业风险投资开辟了重要的退出渠道。
    三、为什么要建立引导基金?
    我市创业风险投资虽起步早,但发展慢、规模小,投资能力弱,成为我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短板。设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体来讲,设立引导基金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规模
    通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设立引导基金,搭建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平台,发挥政府信用和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可有效扩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规模。
    2.吸引境内外创投资本和专业人才
    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这为境内外资本和创投人才提供了诱人的市场机会,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可以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更快地向我市聚集。
    3.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将实现政府资金的多级放大,加上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可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哪些机构的资金可以参与到引导基金中?
    市政府出资10亿元人民币(分三年到位),吸引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六、引导基金可否用于直接投资?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
    七、每个投资基金的规模应为多少?
    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八、对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在投向上有无要求?
    投资基金在重庆市内注册,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主要投资于重庆市内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
    九、谁负责引导基金的决策?
    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及参与设立引导基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设在哪个部门?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暂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派员担任。
    十一、如果要进一步咨询或商谈与引导基金合作怎么联系?
    直接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重庆生产力大厦7楼(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新牌坊转盘旁),联系电话:023-67516973,电子邮件地址:ydjj@cstc.gov.cn
 

上一篇: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下一篇:同是共用商标 涉税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