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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解读财税[2008]110号: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7     浏览次数:

  为了鼓励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增加食品商品储备量,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下称《通知》),规定在2008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这次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背景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粮油产品的消耗大国。自去年年初以来,由于天灾人祸、一些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生物能源和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等原因,我国粮油价格随着国际市场粮油价格一起持续高涨,已经达到了高通胀低增长的程度,加之当前国际粮油产品紧缺,不少违法分子走私粮油到外国以谋取暴利,进一步恶化了我国国内的粮油供求关系,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和政治的持续稳定。由于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粮油及副食产品价格上涨,引起全社会粮食商品流通状况呈现出“两增一减”,今年粮食收购量和销售量大幅度增加而库存量则大幅度下降的态势。又如我国新疆的棉花也同样如此,尽管国家收储新疆棉,主要是解决新疆棉难卖问题,同时在新棉上市时能保持价格稳定,保护棉农利益,但由于收储量较小、国内棉花供应较为充足、纺织企业需求较弱,收储期间市场成交价格继续下滑,跌幅也没有明显变化。新疆是我国最大的棉花出产省,由于新疆棉销售困难,6月份国家实行了出疆棉外运补贴运费政策,7月份采取措施加快新疆棉区内库存棉花的调运进度,8月份出台了轮储政策。由此可见,今年来随着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粮油及副食产品价格上涨,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的该类商品储备量明显减少,财税部门这次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鼓励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增加食品商品储备量,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从而防止食品商品价格波动对人们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
  二、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的征免范围、内容、期限
  为了加大粮食储备力度,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食,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按照中央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号下发《通知》,年内对储备粮油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公司和存储库,采取系列减免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明确了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通知》规定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在2008年8月15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的三个特点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粮食生产量最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不可能依赖国际市场来保障国内粮食供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文件的出台正是基于当今我国国内经济和粮食安全形势,鼓励加强地方性粮油储备,与中央一道构筑点面结合的粮食安全体系,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强大宏观调控作用。此文件有三个重要特点:
  一是文件针对的商品明确。《通知》明确提到的粮、油、棉、糖、肉等商品都是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最为贴切、最为关注的。去年以来粮油价格持续上涨,居民负担增加,收入缩水严重,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
  二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明确。《通知》规定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也只有这样的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才能真正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共同维护好国内的粮食安全。
  三是文件针对的时限明确。文件发文为2008年8月15日,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因为当前我国粮油物价水平在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下已经呈现回落趋势,粮食安全明显得到有效缓解。目前,世界粮食年贸易量仅为2亿吨,一旦中国大量缺粮,不但引起世界粮价的大幅度上涨,而且粮食处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主要粮食出口国不可能按照中国的需要供给粮食。因此,解决中国粮食问题,必须依靠自身。一是要健全中央粮食储备制度;二是要健全地方储备粮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文件的出台,中央对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在年内通过减免税收,将为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减少负担,促进其增加储备。
  四、政策理解与运用
  税收优惠,国外也称“税式支出”。实际上,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就是对一部分国家收入的放弃。最初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维持性减税、免税,即帮助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渡过难关,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税收优惠政策通常规定有限制条件,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具备时,纳税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以上《通知》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账簿以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免征时间规定在2008年8月15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
  因此,纳税人应当针对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超前进行纳税筹划,从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理解和运用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高层次的企业税收筹划。通过税务筹划,纳税人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本企业申请减免税,可以合法降低成本。但是,也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就可能被取消享受优惠资格。《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二是免税企业同样要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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