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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417号: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统一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一、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通知》第一条规定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就是说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在8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局购买《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自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按规定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而且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通知》第二条规定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本《通知》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和用途,开具或者索取与此规定不符的发票,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方有权拒收。

  三、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通知》第三条规定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

  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也就是说《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全部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电脑发票,没有手开本发票,手开无效。

  《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也就是说《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付、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如:“把中国大连海运货物代理公司”,填写简称为“大连海运公司”,这就被视为无效发票。

  五、明确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要求

  《通知》第五条规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也就是说《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按全国统一票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税局按照规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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