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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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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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利、某项技术或是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它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但它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企业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了特殊规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条例有必要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对无形资产作了界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本条在基本沿用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即增加了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限制。根据本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者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从目的上看,无形资产是企业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拥有资产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有些则未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存在,离开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将丧失存在的可能与必要,所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为原则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必须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
二、从形态和种类上看,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与固定资产等不同,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不表现为货币形式,但对企业来说,又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对有些企业来说,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意义和作用远远超过其他资产。其中,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者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者图案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在一定期间内特定土地上所享有的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税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于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是一律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与专利权的公开性不同,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且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它的拥有人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保护,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会计上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条例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来规定。对商誉概念的认识,目前仍没有一个权威而统一的解释与认定,不同的意见较多,但一般而言,商誉是指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或者由于企业长期积累而成的良好信誉,或者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者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一般能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与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商誉可以是由企业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直接向外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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