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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解读《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8     浏览次数: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为什么要制定颁发《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答: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缩减、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地震灾害等外部因素影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小企业总体抗风险能力大幅削弱,不少小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

    为防止出现大面积破产和失业潮,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经济增长,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及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政策措施,加大金融业支持经济增长力度,在总结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化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并颁发《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答:小企业金融服务不同于大客户的金融服务,小企业融资服务有“短、小、频、急”的特点,业务开展难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需要从激励、考核等方面有所创新。《指导意见》正是从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上为小企业金融服务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其核心思想就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设计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将资源集中服务于小企业市场,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问:什么是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答: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它是独立的专营机构,包含一系列独立运行机制,集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建立、客户市场开拓、内部财务核算、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职能一身,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对独立。另外,《指导意见》规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时如有需要,还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问:专营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哪类企业?

    答:专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银监会设立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标准,但这一标准只是统计口径,在《指导意见》中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

    问:专营机构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但是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问:《指导意见》有哪些创新之处?

    答:一是在激励约束方面,由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化程度高,对于从业人员任职要求高,尤其是在专营机构的起步阶段,客户积累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也就是说,专营机构人员薪酬可以独立定级,甚至可以高于本银行系统内部平均的同等级的职工收入水平。

    二是在风险定价方面,由于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部分小企业甚至没有财务报表,银行在获得小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特别是现场实地核查和非财务信息对于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十分重要,《指导意见》对此也作了强调。

    三是在风险容忍与问责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指导意见》体现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专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从管理机制上消除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顾虑,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四是在快速核销方面,由于小企业风险相对较大,不良率一般相对较高,但目前的核销政策尤其是税前核销政策非常严格,对小企业贷款基本没有倾斜,从而导致许多银行往往存在利润高、拨备充足而小企业不良率仍居高不下的现象。对于许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而言,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不良贷款不能及时核销,不良率长期居高不下,其开展小企业业务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以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提高展业积极性。

    五是在人才队伍选拔方面,由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不同于大客户的特点,工作难度强度大,因此《指导意见》突出要把事业心、专业知识、经验和潜力作为选拔人员的主要标准,以建立一支专业、敬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化队伍。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旨在引导大银行进一步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考虑到此类机构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就是小企业(包括农村及县域经济的小企业、小额农贷等),因此不纳入《指导意见》重点引导对象范围。

    考虑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都在进行小企业金融服务探索,且各有特点,因此《指导意见》并非刚性的指令性文件。银监会鼓励各家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灵活有效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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