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针对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长江证券报告认为,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东北证券研究报告认为,细则的出台明确了涉及到抵扣额的确认审批、地方政府税收利益等具体问题,可以使政策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但由于抵扣范围仍然较小,在未来上市公司投资增速可能出现下降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影响将是长期和温和的,对合理引导投资结构的作用可能更大一些。
此外,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进行了规定,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