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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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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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涵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体现为三类:一是纳税人到外埠进行临时性的商品销售活动;二是纳税人从事文体演出活动,到外地进行流动性表演活动;三是具有一定建筑资质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建筑工程承包活动。
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确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根据2001年中央有关规定,原有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构征管,新办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机构征管。新成立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由于营业税归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因此,就得向国、地税两家机关同时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不便。究竟应该向国税还是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开具,现行政策未明确规定。
(二)开具《外管证》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现实征管中同城承包建安工程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及不同财政预算体制的情况,是否应该开具《外管证》呢?例如:某市市城区有甲、乙、丙三个征管分局,甲负责该市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财政体制单列、行政区划在市中区内)、乙负责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税收征管、丙负责当地市中区税收征管。现丙分局管理的建筑业纳税A取得了甲分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B的承包权。按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B项目的营业税应向丙分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甲申报缴纳;而丙分局认为纳税人A并未出其行政区划,故不应开具《外管证》,其B项目税收应向丙分局申报缴纳;在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体制下,此种情况应该怎样管理,现行管理办法仍未明确。
(三)开具《外管证》的管理时限较短
现行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在现实征管中,一般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地承包工程,仅限于单一工程,工程量有大有小,工期有长有短。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以及工程前期时间过长,自合同签订起,其有效施工期往往不止180天。按现行政策规定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给纳税人带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不便。二是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便,其一:180天内的账务已回机关所在地核算,而在满180天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归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账务资料不方便处理,增大了征收管理成本。其二:不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管理,还是按单项工程查账征收,都全给纳税人带来其成本归集不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好操作等麻烦。
(四)外出税收活动的后续管理问题较多
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布置、征管力度的强弱,税收管理政策的范围变化多端,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高低,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侥幸心理,都给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带来储多问题。
一是纳税人外出经营不及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在税务机关找上门后,才开具《外管证》,或者是在建设方要其出具发票时才报到,或者到其他地方开具发票(低税负地区),这都给两地税收征管造成税收流失或不及时入库,同时也给假发票提供了机会。
二是《外管证》设计项目不全,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齐。现行《外管证》的表格中无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无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信息等,双方税务机关对外出纳税人的帐务难以监控,都给纳税人留下逃税空间。近年来,各地普遍存在着建筑施工队挂靠到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开具《外管证》,由建筑施工队到外地承担施工任务的情况。一些施工队自从挂靠到有资质的建筑单位名下后,往往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之名,行偷逃国家税收之实。有的被挂靠建筑单位向施工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发生的收入费用未计入被挂靠单位账目中;也有被挂靠单位将施工方收入计入账目中,由施工方提供各种名不符实的发票冲帐,工程实际利润为零或负数。加之,企业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够,管理措施跟不上去,导致大量的偷逃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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