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近3年内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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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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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进展情况,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要求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务必抓紧时间,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高新企业认定工作。
三部门同时强调,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规范化,不提倡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已经制定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认定过程中,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我国将于明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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