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引入了税收优先权概念,该条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是,由于在该条文中没有出现“滞纳金”字眼,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债权人往往认为滞纳金不享有优先权,在司法判例中也出现过不少不支持滞纳金享有税收优先权的先例。
国税函[2008]1084号批复意见认为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滞纳金与罚款的征收、缴纳顺序不同,二是滞纳金视同税款管理,三是相关法条明确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