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材料、代收代付费用,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四项。其中代收代付费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应作为企业的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具体包括: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夜房费、退房损失费等;为旅游者支付的餐费、风味餐费、退餐损失费、游览途中饮料费等;为旅游者支付的市内和市郊车船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等;旅游者观看文艺节目、参加娱乐活动而支付给文化或其他部门的费用;旅游者的托收和搬运行李而支付给交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费用;旅游者参观工厂、学校等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交通部门的订票手续费、包车费、退票损失费等;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所支付的费用;为海外旅游者代办签证所支付的费用;借调聘用翻译导游人员的劳务报酬;按规定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的宣传费;为旅游者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为旅游者支付的机场费用。由此可见,对旅游企业为游客发生的就餐费应当组成企业的营业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所以,对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应当计入营业成本的餐费,应当允许依法税前扣除,而不应当作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上一篇:油费能不能挂“往来”账
下一篇:降低交易税费豪宅转让也有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