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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四)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消费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采取不同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办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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