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收属性分类,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耕地占用税始于1987年,主要目的是: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增加“三农”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纳税人的认定又予以明确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可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由土地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和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难度,同时纳税人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通知,地税机关很难掌握。因此,在《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但实际征管中,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按审批文件中批准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但在此条件下,通常也会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的情况,此时则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另一种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则应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六、如何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
七、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 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 成都 33元 攀枝花、自贡、德阳、绵阳 27元 乐山、内江 25元 泸州、遂宁、南充、眉山、广安、资阳 23元 广元、宜宾、达州、雅安、巴中 20元 阿坝、甘孜、凉山 15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 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八、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九、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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