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提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要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0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了明确要求。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展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五部门成立了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联合工作小组,并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和深入林区调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战略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与林业的互相促进和互利共赢。 2、请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 《指导意见》分六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是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指导意见》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三是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指导意见》鼓励林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等投资林业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大对林业发展信贷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 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3、《指导意见》在针对林业产业的特点方面对银行信贷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林业产业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回报,而后期收益稳定。针对这些特点,《指导意见》对银行信贷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目前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二是针对林业产业特点,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农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对林业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而林木一般生产周期较长,如杨树、桉树为主的工业原料林生长期限一般为6-10年,而马尾松、杉树为主的用材林生长期长达12-20年。综合考虑林木生长周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三是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林业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四是改进信贷服务,使林业贷款“贷得到、贷得方便”。《指导意见》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6、在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大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是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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