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
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差别甚运。资本公积金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某些积累资金,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资本公积金来源于非利润因素,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而盈余公积金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均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也可用于分配股利。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用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税收影响差异:
第一种情况:原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资本公积的概念可以看出,,资本非企业利润部分,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而言,属于仅仅属于转增企业内容所有者权益的调整,对转增企业的原股东来说,只要没有进行持有股权的处置转让,转增资本的收益就没有实现,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盈余公司属企业的经营利润,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1)法人性质的原股东对其中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属于免税收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自然人股东,需要依据“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原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税函【1998】第333号
及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可知:
(1)对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公司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对取得的转增股份不作税收处理;对由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造成的股份则依法征收个税
(2)法人性质的股东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自然人股东,需要依据“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原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税函【1998】第333号
及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可知:
(1)对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公司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对取得的转增股份不作税收处理;对由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造成的股份则依法征收个税
(2)法人性质的股东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