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对于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对于某些中小企业来说,这些盈利能力和规模的指标并非轻易可以达到。另一方面,改制企业从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考虑,在改制过程中可能会进行相关企业和业务的重组。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将同一实质控制人控制的业务进行重组。
例如控股股东H同时控制A、
B、C3家有限责任公司多年,3家公司从事的是类似或相关的业务,控股股东和其他发起人设想将A、B、C作为一整体进行改制上市,以提高公司竞争力。但是由于“3年业绩连续计算”问题,如果股东希望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申请上市,则一个可行的方案就是以其中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例如A)作为上市主体,采取整体变更的模式,将A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变更前后以增资或其他方式收购B、C两家公司的股权,并申请发行上市。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视同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其受同一控制的最早期间起已经合并在一起,相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比较数字也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考虑到控股股东H同时控制A、B、C3家公司多年,A公司购并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C两家公司在购并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应计入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扣除内部交易等抵销项目),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一直存在。合并利润表反映的实质上是A、B、C3家公司的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也会相应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合并日前的当
期净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证监会发行条件中的净利润指标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因此,例子中B、C两家公司合并前的经营业绩尽管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原理上应计入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但在计算发行条件的相关财务指标时应予以扣除。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还包括“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企业在设计改制重组方案时也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该要求。证监会曾对主板发行条件的类似条款发布了相关指引(证监会公告[2008]22号),包括根据重组对发行人影响情况的不同处理的要求,在创业板的改制重组中,企业也可以参考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