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税收规避在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什么样的税收规避行为是法律许可的节税,什么样的税收规避行为又会触犯法律容忍的限度?其中的认定又应遵循怎样的标准?《办法》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对避税安排的判定原则、税务处理、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企业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特点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1988年版《国际避税词汇》中将避税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合法的安排减少他的纳税义务。比如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含糊、不规范和其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引入包括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特别反避税条款(SAAR)和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对避税的态度。即认为避税行为是滥用税法的行为,从而否定了避税行为的中性性质。
相对避税手法的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立法往往是滞后的,如果仅针对每种已经发现的避税手法进行立法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堵住法律漏洞。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条款来规制避税行为。《办法》明确了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实施方式,在提供指引的同时,也防止税务机关滥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正常商业行为的干扰。
二、避税安排的判定
由于避税与节税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明确的,而且避税安排通常错综复杂和难以预测,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避税安排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构建其事实关系,以了解安排的主要目的以及是否违背法律的意图。
1.安排是否带来税收利益
安排是否给企业带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安排虽然存在税收利益,但是它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这就属于节税的范畴,而不是一般反避税条款所要规制的对象。
2.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获取税收利益
安排的主要目的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不能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而定,也不应该只凭主观臆断,或者简单地采用若干指标来判断。因此,在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时,对目的的判断要建立在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境进行客观考量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判断时要综合考虑的六个方面内容: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安排的税收结果。
《办法》还列举了一些典型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地避税等,提示纳税人在处理税收事务时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三、对避税安排的税务处理
对某个避税安排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国际上通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该安排不被承认或失效并剥夺其获得的税收利益。例如澳大利亚规定,税务局长可以取消纳税人通过避税安排已获得的或者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包括调增收入、调减扣除额、调减外国税收抵免额、不承认资本损失及征收预提税等,同时对于参与该安排的相关纳税人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种方式是除了取消安排所获得的税收利益外,还要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实质(假定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实质相背离)对交易重新分析定性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举例来说:为获得投资抵免而进行了集团内租赁,租赁交易还是被认可,收取租金的公司仍应就租金收入纳税,但是抵免被取消。这种方式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新的实质性交易?事实上,这个新交易是虚拟的并未实际发生,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造成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但是,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那么在本例中只能取消抵免,对租金收入不能征税,易造成漏洞。
《办法》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方法。在调整中,还可以有条件地应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的方法,这对于税务机关处理利用“纸上公司”避税的案件提供了指引。
四、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
1.企业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
在大多数国家,税务机关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为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依据(例如,证明交易方获得了税收利益,以及违背税法的意图等)。但是,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应用需要对构成要件作出判断,而目前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导致征税机关很难获取判断所需要的资料,因此,在立法上明确纳税人具有设置账册,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特定文件、资料的义务。
《办法》借鉴了国际经验,规定企业应自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律师、会计师等)也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
2.实施权限
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特有的宽泛定义,造成法律解释中的不确定性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可能性,在缺乏足够完善和准确的税收立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倾向于借此来解决复杂的问题,从而导致滥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为了防止税务机关滥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办法》将实施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