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促销商品有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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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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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在销售活动中附带移送部分促销商品(如:印有企业标志的文化杉、雨具等),其不同的销售处理方式存在不同的税收负担,本文就现实中存在的不同营销方式下促销商品所涉及的税收情况进行整理归集分析如下:一、企业将促销商品认定为因业务宣传需要的赠品涉税情况分析: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一般采用向客户销售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客户一定数量的文化杉等,在销售合同(凭据)中未约定为商业折扣,因而从形式上企业是一种赠与和促销行为,企业在管理流程中也作为促销行为的方式进行领用管理,在会计核算中也按会计准则规定进入营销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用。在这种营销方式中企业涉及增值税、代扣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
增值税:根据上述销售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会认定为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代扣个人所得税:采用上述销售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会认定为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需要由发放单位按发放实物价值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三)企业所得税:采用上述销售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会认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企业将促销商品认定为组合销售方式的涉税情况: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一般采用向客户销售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客户一定数量的文化杉等,在销售合同(凭据)中约定为商业折扣。实质是一种组合销售行为,企业在管理流程中也应当按照组合销售方式对其给予客户的实物列入存货管理,在会计核算中按业务实质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目前,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通过摇号、摸号等有奖促销方式产生的的奖金、奖品,以及举办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潜在客户或不确定对象的礼品、礼金,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等相关文件精神:“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以商业折扣组合销售形式对促销商品进行管理和销售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企业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企业采用以商业折扣组合销售方式销售促销商品,并对组合销售中的促销商品纳入存货管理,在工作上也更方便于促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但企业在组合销售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采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以组合方式销售货物对应的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2、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及《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管理规定,如果企业要有充分证明力证明其促销商品为商业折扣组合销售,销售发票(合同、凭据)中体现为商业折扣是最有证明力的方式。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应当按照组销售企业商品的方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综上所述,对促销商品不论是从优化管理还是税收负担上,采用商业折扣组合销售方式销售都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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