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信贷、财税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根据《意见》,2010年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就可以享受20%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管理不完善,税务部门对其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25%的法定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有税收专家测算,按照新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明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少缴一半以上的税款。如果按规定的上限3万元计算,企业少缴的税款将在4500元左右。
国务院适时出台《意见》,其中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半的扶持政策。此外,还明确了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这些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将使广大中小企业可以在一个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下从容应对危机,走出困境。这将对我国企业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刺激经济全面复苏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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