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六种地方税的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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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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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行业。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地税部门主管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不久前,湖北省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局对金融保险业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对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分行等9家金融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8家保险企业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历时半年之久的稽查,我们发现了金融保险行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积累了一些金融保险业稽查的经验,以下就该行业所涉及的地税部门主管的税种分项进行简要阐述。
一、 营业税的检查
(一)对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1.对金融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入的情况。
2.收入账项的检查。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1)正常贷款利息收入的检查。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逾期由3年到2年、1年、180天再缩到90天,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损益,将逾期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表外科目,按“收付实现制”计息。检查“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贷款合同,审查纳税人的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做法是:①登记与该年正常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的贷款借据。检查人员设计应收贷款利息计算软件,按贷款种类将贷款借据中的贷款单位名称、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展期起止时间、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日利率、展期贷款年利率、展期贷款日利率、贷款还款时间、贷款还款金额等资料分科目逐项输入微机。②根据输入微机的各贷款科目借据资料统计出该年期初借方数、借方累计发生数、贷方累计发生数、年末借方数,与报表反映的各项贷款数据核对,看是否一致。③计算该年正常贷款应收利息收入。根据输入微机的各贷款科目借据资料按季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
第一,税法规定未逾期的个人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即不论实际是否收到利息,都要申报纳税,而不认可金融业的利随本清。如过90天这部分利息收入还未收回,则在下次纳税申报时从申报表中扣除。
第二,利息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注意有无将应在该年入账的利息收入计入了下一年。
第三,利息收入有无错计科目,有无将应计的利息收入调整到其他科目。
(2)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检查。检查“表外科目”有无收回表外科目的利息未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检查金融企业资产经营部(资产保全部)或贷款清收部门的有关账册与“利息收入”核对。具体是:①将报表反映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与“表外科目”进行核对。②将报表反映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与下属各清收部分月分户清收清单及业绩考核兑现表核对,看是否相符。③检查银行在清收过程中有无以物抵息或以消费抵息,且不反映利息收入的情况。④抽查相关贷款户看支付利息情况是否与金融企业账册反映情况相同。
3.检查抵扣项目。检查外汇转贷业务和外汇、期货、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抵扣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额、减少收益额的现象。
4.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是: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明细账,非结转利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红字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5.检查往来账项。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税及少代扣代缴营业税。
6.冲减利息收入的检查。检查冲减项目符不符合冲减利息的规定。有无冲减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无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有无剥离给资产公司、债转股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了利息收入。
7.检查抵债资产的处理情况。检查贷款户以资抵贷后,是否长挂“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金融企业有无作本息收回的账务处理,即有无按规定冲减账内本金,调整表外科目的利息到表内利息收入。
8.检查抵押资产的情况。检查抵押贷款合同(协议)看合同的具体规定(若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房产租金抵交贷款利息),抵押房产收租金有否挂往来未作收息处理。
案例1:某银行2002年“利息收入”借方发生额2150万元,地税检查人员翻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笔业务分录为:借“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一应收卖出呆账贷款利息”;借“其他应收款一应收卖出呆账贷款利息”,贷“应收贷款利息”。检查人员追查得知此系2000年6月30日由“应收贷款利息”借方转入,全部是该行2000年6月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贷款利息。该行擅自于2002年冲减“利息收入”,应补缴营业税107.5万元。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金融企业2005年年底之前可以将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案例中的银行明显违反这一规定,致使剥离给资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得以冲减,减少了应税收入。
案例2:某银行发放利随本清小额贷款,未按权责发生制计息,少计利息收入91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4.55万元。同时,该行2003年效益较好,为保证2004年年初的“开门红”,该行将应计入2003年的利息收入260万元计入2004年元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金融机构一般将贷款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先按日计息,然后按季结息。本案例中的银行发放所谓利随本清贷款,不按季与借款人结息,而是待贷款到期再一次性连本带息清算。另外该行还人为地调节应税收入。以上行为都违反了财务制度规定和有关税法规定,造成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滞后。
案例3:某银行风险保全部账簿反映2003年清收贷款利息800万元,与该行计财部“利息收入”明细账核对相符。地税检查人员要求提供该风险保全部全体清收人员2003年业绩考核兑现表,该兑现表反映2003年清欠利息总额为907万元,与账簿金额相差107万元。经核查,核实该行另有抵回小汽车一辆协议抵息17万元,一批物资协议抵息10万元。另外该风险保全部对某宾馆、某商场收息80万元,仅反映考核兑现情况,未反映收息实现。检查人员及时对某宾馆和某商场进行了外调,查明所收利息80万元系抵宾馆进餐和住宿费27万元、商场购物券53万元,并开具了已停止使用的收息凭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5.35万元。
该案例中某银行风险保全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定性为偷税。如果检查人员税务检查仅局限于账簿,而不考虑从其他可靠的途径去核实其账簿的真实性,就很难做到有深度的、高质量的税务稽查。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检查
1.对保险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以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收入的情况。
2.有关往来账户检查。检查有关往来账户并与其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相核对,看有无收入不记账,直接贷记在“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或在发生赔偿时,直接支付赔款。
3.分期收取保费的检查。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有无利用分期收取保险费而将“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收保费”账户,不按时结转或不结转“保费收入”;或者结转时只记最后一笔“保费收入”或最后收取后一次累加一笔记入“保费收入”,形成少缴或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应查阅分期收取保费的约定,对照“应收保费”账户,看有无将分期收费的业务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中,存在不结转和不按时结转“保费收入”的情况。
4.分解、冲减、转移“保费收入”的检查。检查“保费收入”贷方红字冲销部分符不符合规定,有无无赔款奖励支出、无赔款优待费支出项目冲减“保费收入”。检查“保费收入”等收入类账户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其相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分解收入或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有无扣除无赔偿优待后的余额计保费收入。其次应与纳税申报相核对,看申报纳税时计税依据是否扣除了这部分支出而少缴纳了营业税。
5.储金业务应税收入的检查。有无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或者不结转应转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应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中转入保费收入,不能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6.检查支出账项。检查“营业费用”等支出类账户明细账,非结转利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红字。由于这类业务发生笔数不应很多,所以这类业务应逐一与其相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7.假退保的检查。利用会计制度对退保费、续保折扣和无赔款奖励、优待支出,可以在“保费收入”账户贷方冲账反映的规定,将扣减后的保费收入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假退保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偿优待费等,由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开出的假“批单”并列为退保,再由领款人打领条,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偿优待。要到被保险单位调查,有无此笔现金入账,是否退保。
8.分保费的检查。初保人有否扣除分保费后的余额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检查方法:检查“保费收入”账户,查看其中的几笔原始凭证,进行分析,看保费收入是否记录完整,是否存在分保费支出,以及分保费支出所记载的科目。进一步对分保费支出的科目进行核实,与申报数据对比。
9.应税险种和免税险种的检查。保险公司划分应税险种和免税险种,有否以一般保费业务套用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不申报缴纳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10.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和检查方法:
(1)对照生效保单明细清单和保险单存根联、记账联、业务联进行抽查,与入账的保险费收据和账面保费收入相核对,看是否存在保险费收据单联填写或保险费收据金额和账面保费收入不一致的现象。
(2)审查学平险、旅游乘客意外险等短期险种的定额保单,看有无账面反映的保费收入比保单反映的金额小的现象。有的保险公司开具定额保单的存根联与客户联金额不一致,出现坐支保费收入的情况,这其中一部分用于业务员的费用开支,一部分作为业务员的个人所得,还有一部分作为付给客户(如学校等)的返费。
(3)检查有无以消费抵保费不计或少计保费收入的现象。
(4)其他少计保费收入的问题。
11.利息收入的检查。
(1)寿险公司开展保户质押贷款业务(投保人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2)其他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12.培训收入的检查
检查“营业费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看对非雇员(营销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的培训收入有无冲减营业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案例4:地税检查人员对某人寿保险公司2002年、2003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①该公司收取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发票单联填写,存根联、记账联不一致,直接坐支保费收入。检查该公司所有的意外伤害险保费发票存根联和出具的保单,发现2002年少计保费收入22万元,2003年少计保费收入50.9万元,共计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65万元;②该公司所收学平险少计保费收入。学平险为定额保单,有38元、50元等险额。通过对某学校调查发现该公司对该学校学生所保学平险按50元/人收取,所给保单定额38元,并在38元保单上盖50元的收费章。该公司以38元/人入账,2003年少计保费收入2.4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0.12万元;③该公司2003年对营销员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并向学员收取了培训费。地税检查人员在检查收入项目时却没有发现此项收入,后查实该公司将培训费收入5.12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一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向个人支付额外的费用,坐支保费收入。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掌握其经营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本案中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发票的存根联因为涉及理赔等问题,必须与出具的客户联一致,也就是真实的保费收入,而对于记账联该公司则以扣除个人费用后的余额入账,少计了保费收入;另外寿险公司对学平险、旅游乘客意外险等短期险种一般出具的是定额保单。如何防止纳税人通过定额保单进行偷税,是我们税务检查人员应该重视的问题;对营销员进行定期培训是寿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是新的险种不断出现,需要大量的营销员开展保险业务,而寿险公司往往对这部分培训收入不申报纳税。
案例5:某财产保险公司2003年冲减“保费收入”19万元,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载明为退还新增设备损失险(或代步车特约险)的保费收入,以保险单批单的形式,由投保人(司机等)签字现金领款。地税检查人员注意到其中某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投保时,保险公司认定其新增设备的金额高达6万余元。税务人员由此引起疑问,一辆普通桑塔纳新车的买价也只有10多万元,其新增设备的价值不可能高达6万余元。后经查证,该笔业务属于假退保。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退保费、续保折扣等支出,可以在“保费收入”账户贷方冲账,将冲减后的保费收入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本案中保险公司利用此规定,虚增保险标的物价值以达到多退保费目的,这种退保是假退保,实质是变相的折扣或优待,退还的现金经查实最终落入了个人的腰包。
(三)金融、保险业其他应税收入的检查
1.房屋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检查
检查房屋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步骤及应注意事项:
(1)列表反映所有销售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包括房产(土地)来源、所属单位、土地坐落地点、销售(转让)对象、销售(转让)时间、售价(转让价)、房产原值等。
(2)收集每处房产(土地)的销售(转让)合同或协议。
(3)检查每一笔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4)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
2.房屋租赁收入的检查
(1)列表反映房屋租赁收入情况,包括房屋坐落地点、所属单位、承租人、出租时间、租金、房产原值等(包括抵债资产出租)。
(2)收集每处出租房产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检查每笔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注意有无收入不入账或以物抵租金或以消费抵租金,是否按规定开具了房屋租金发票,是否将收入计入正确科目。
3.账内其他收入的检查。
4.审查“三产”单位账,看有无账外收入计入“三产”单位账和通过“三产”单位账支付工资、费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或少缴其他税费的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一)个人所得税一般检查
1.“应付工资”科目中支付的职工应税工薪所得的审核。对照该年“应付工资”明细账中的借方发生数逐笔翻阅凭证,将凭证后支付应税工资附件上的金额按月按人逐笔录入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中计税。
2.“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支付的职工应税工薪所得的审核。对照该年“应付福利费”明细账中的借方发生数查找跟职工应税工薪所得有关的凭证,将凭证后支付职工应税工薪所得附件上的金额按月按人逐笔录入计税。
3.“费用”科目中支付的职工应税工薪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的审核。对照该年“费用”明细账中的借方发生数查找跟职工应税工薪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有关的凭证,将凭证后支付职工应税工薪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附件上的金额按月按人逐笔录入计税。
(二)个人所得税其他方面的检查
1.正确划分保险业务雇员与非雇员的界限。通过查看人事、客服等部门每年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和代理关系合同来划分雇员与非雇员。
2.根据佣金发放表和未通过佣金发放表发放的主管津贴、鼓励费等逐月计算应代扣的非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3.计算对雇员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4.按其他所得计算对保险客户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检查“手续费支出”科目,对缴纳补充团体养老保险和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客户(保单上的投保人是个人),在缴费时以手续费的名义(实际是提前支付利息)按一定的比例由业务员领取后返还客户部分现金,这些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看是否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6:某人寿保险公司2002、2003年“手续费支出”科目分别列支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手续费支出39万元、57万元。附件记载保险业务员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领款后付给投保人。该公司按保额每年付2%手续费作为“提前给付”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抽查某股份公司得知,该手续费没有入某股份公司账户而是付给了投保经办人。至此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该手续费支出是该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利息(回扣)支出,少扣个人所得税19.2万元。
5.审核“赔款支出”科目。利用假赔款套现支付业务员费用、返还保户安全奖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单位业务部门开出假“出险”批单,并列为赔偿,再由领款人(一般是被保险单位部门负责人)打领条,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手续费。到被保险单位调查,有无此笔现金入账,有无保险事故发生。
案例7:某财产保险公司2003年“赔款支出”科目反映支付某银行事故赔款,支付现金5.2万元,由某银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收。该笔账务处理附件有收条、出险通知单、理赔批单等,手续齐全。检查人员去某银行查明,该银行2003年账上未反映收到该笔现金,该银行2003所投保标的物计算机数据中心未发生赔偿事故。该笔支出系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单位承办人员的无赔款优待,并由该银行财务负责人个人所得,属假赔款,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04万元。
6.检查通过召开保险工作座谈会等形式给保险客户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7.检查通过从其他保险公司引进社会关系多、工作业绩好的业务员,向其支付高额报酬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8.金融企业违规支付揽储手续费。手续费计入“利息支出”、“银行往来利息支出”、“修理费”、“安装费”、“招待费”;手续费冲减“利息收入”;手续费计入“应付工资”借方等。
9.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各种薪金、奖金、补助、补贴(车贴)等。
案例8:地税检查人员对某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①2003年12月发生一笔业务,借“应付工资”5.8万元,贷“银行存款”5.8万元,原始凭证为一张购买毛巾、床单、电热水壶等物的发票。经查证系该银行2003年揽储手续费从“应付工资”科目中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万元。②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分红分成若干个月计税,或直接套用5%的最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③该行进行体制改革,100余名职工被买断工龄,共获得一次性补偿800多万元,该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万余元。
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金融企业十分普遍,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不是按每人每月取得的工薪收入扣税,而是按月份平均扣税;通过“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列支的属于个人所得现金或实物不并入工资申报纳税;职工买断工龄支付的补偿金不申报纳税;为本单位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风险金利息、集资利息不申报纳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检查
(一)审核“固定资产—房屋”原值及土地面积。对照“固定资产—房屋”科目及固定资产卡片,将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房屋”原值及土地面积逐笔计算。将所有房产以列表形式注明,再与“固定资产—房屋”账面核对,看有无未入账的资产,若有则要求提供相关房产的原值及土地面积的资料。
(二)审核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房产。将所有房产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逐笔分类,同一房产一年内有增减变化的,则按增减变化的时间段分别计税,同一房产一年内既有从价计征又有从租计征的,则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时间段分别计税。
(三)审核金融企业“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科目中房产原值及土地面积。将“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及土地面积逐笔录入微机,对无土地证的房产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计征土地使用税(如双方派人参与实地丈量;请专业测量公司实地测量,出具合法证明等)。
案例9:某银行2003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反映拥有房产15处,“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反映拥有房产10处(其中1处出售,5处出租),该银行网点有21处(其中3处系承租他人房产)。经查明,该银行有3处房产未入账,1处出租房产未收租金系租给某酒店直接抵消费11.3万元。“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中的房产、未入账房产、租金抵消费均未计房产税。
另一银行2003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年初数2000.55万元,年末数1520万元,经查明该银行抵债资产共有10处,其中5处房产出租,2003年出售一处房产售价480.55万元,抵债价值300万元。抵债资产合同(协议)载明抵本金1800万元,抵表内利息62万元,抵表外利息138.55万元。以上抵债资产涉税项目均未申报纳税,涉及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两个方面: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三个方面:销售不动产、租金收入、表外利息收回;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个方面:抵债资产土地使用面积;少申报缴纳房产税两个方面:抵债资产房产价值、租金收入。
对金融企业的房产、土地的审核是地税部门检查的重点之一。对金融企业的检查来说,主要注意:是否有房产不入账、入账不申报;是否随意降低土地等级;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少计或不计房屋租金收入;是否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土地不申报纳税;是否有使用中的抵债资产不申报,收回抵债资产是否反映利息收入(抵表外利息部分)等。
抵债资产的管理是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金融企业关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在抵债资产处置前,放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不冲所欠本息,因此金融企业按会计处理进行纳税申报往往不包括抵债资产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税收规定以房屋、土地作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当天或是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由此看来,税法认定的是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而不考虑是否处置。因此,只要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相应的纳税义务即产生。
四、印花税的检查
(一)“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确认。根据保险公司保险单计算财产保险合同应缴的印花税。根据各银行提供的财产保险合同计算财产保险合同应征印花税。
(二)“财产租赁合同”金额的确认。根据各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租赁合同计算财产租赁合同应征印花税。
(三)“购销合同”金额的确认。根据各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计算购销合同应征印花税。
(四)“产权转移书据”金额的确认。根据各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的印花税(包括银行抵债资产的收回和处置)。
(五)“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的确认。根据各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建安合同(装饰合同)计算建安合同应缴的印花税。
(六)“营业账簿”的确认。根据各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账簿数量,计算营业账簿应缴的印花税。
(七)“权利许可证照”的确认。根据各权利许可证照的件数计算权利许可证照应征印花税。
(八)“借款合同”金额的确认。借款合同及报表中反映的“贴现”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汇总;金融企业续贷合同、老贷转新贷合同按新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保险企业“保户质押贷款”科目反映的借方累计发生数汇总,计算借款合同应贴花数额。
案例10:某银行2002年“贴现”金额38665万元,书立转贷、续贷合同金额357402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溯权、有效期等问题,金融企业续贷合同、老贷转新贷合同十分繁多。按照规定这些合同应按新立借款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很多金融企业忽视了这一点,计提借款合同印花税时仅按发放贷款增加的绝对数,税务部门对此应有足够的重视,使纳税人对印花税的政策能够完全理解并执行到位。
五、土地增值税的检查
(一)列表反映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房产以及扣除项目,如取得土地所支付(抵贷)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二)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
(三)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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