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满足9项条件可获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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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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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同时满足9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申请可获得为期5年的免税资格,期满后可提出复审申请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所需满足的9项条件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外,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通知》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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