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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小型微利企业获一年期所得税优惠 明年内按20%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14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了解,此次财税部门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关财税专家分析指出,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测算,目前在全国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近1000万家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其创造的GDP占GDP总量的6成以上。中小企业已经在不少地方形成产业群,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此外,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吸收就业占城镇就业的80%以上,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同时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问题突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放缓导致需求明显下降,出口面临巨大挑战,中小企业订单急剧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企业成本加大。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财税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设立各种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多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用担保、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同时,地方财政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降至3%。自2008年下半年至今,国家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三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中小企业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四是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一些困难企业,实行特殊社保政策。

   专家指出,上述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比较大,需要国家政策进一步支持。此次财税部门联合出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其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方面发挥积极和明显的作用。(作者:厉征)

  链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近日,成立于2007年从事商品零售经营的A有限责任公司来电询问,该企业当年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今年税务机关核定其月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不知其能否申请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该公司是居民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就本文的例子而言,由于A公司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属于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全面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最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进行认定,这里无论是对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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