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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汇率变动带来的收益应缴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30     浏览次数:

  近日,某公司咨询,最近两年,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汇率变动均是收益,形成收益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有大量的美元货币性负债,包括美元借款和美元预收款。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每月末对美元负债进行评估时,账面美元以人民币计价形成的金额与按人行公布的月末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牌价计算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均是收益。按此计算方法,对所有美元货币性资产也进行了评估。全年累计下来,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抵消后,仍是汇兑收益。该公司询问,该收益能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7]8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7]80号文件与新条例的规定是不冲突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际处置或结算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汇兑收益是要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税的。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一个补充通知,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适用。但对其在新法下的效力,在没有明确之前,应该按财税[2007]80号文件与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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