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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税筹指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05     浏览次数:

  背景与内容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并于3月1日起施行。19号令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尤其对作为劳务接受方的境内企业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变更,以及项目完工等环节的合同登记备案要求。
  近期,各地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企业,相继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近期正在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展开专项调查,该动向值得相关企业关注。对19号令实施几个月以来的合规性情况进行复核,无疑是本次调查的重点。
  据悉,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与境内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包括在境内企业担任一定职位的人员),并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中尤以汽车制造企业为主。
  税务机关将通过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的方式,检查相关主体是否已按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或申报纳税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境内企业很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目前,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就信息收集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境内、外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派遣来华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职务等);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备案情况;对外支付款项的本外币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经调查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于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的,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税款。
  筹划建议
  本次专项调查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机构、场所(或根据协定规定形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与该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及时、足额缴纳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对于相关企业,特别是跨境关联交易频繁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对以下问题的考虑将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的自我判断和防范:
  非居民企业派遣来华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其在华工作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持续时间是否已经达到了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该时间期限是否有足够的文件支持?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涉及技术许可或设备安装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是否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相关条件是否有足够的文件支持?是否需要改变现有的派遣人员模式,如何改变才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税务风险?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的,应如何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的,除所得税外,是否存在流转税的影响?
  建议境内外纳税人重新审视当前的交易安排,评估相关税务风险,准备适当的支持文件,为合理应对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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