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国内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实现收汇核销,成为了难以解决和应对的普遍现象,其中所带来的税收风险自然是影响甚大。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与处理
出口货物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客户付款不能及时到位,促使国内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结汇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二是试行收汇核销无纸化的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收汇核销的信息,但由于系统或信息传输的原因,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现状;有时也会出现提交成功了而税务机关无法收到外汇管理局转发的收汇信息。
以上两种现象导致了收汇核销在申报退(免)税时逾期。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此,为了帮助国内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税收风险系数。今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从上看到,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余波尚未平息,国内出口企业正在转机的时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函[2010]89号文件进行调整非常关键,此项政策的实施,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带来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缓解了资金运转的压力。
二、新规定执行把握的关键点
国税函[2010]89号文件重点规定了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无其它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是,在执行过程出口企业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明朗
对于出口退(免)税来讲,收汇核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对于它的管理,旧规定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申报期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以上所述的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除上述6种情况以外,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结汇”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不到210天。210天是出口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规定期限,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代理出口的货物。
另外,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6条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那么,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无论是从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管理的角度来看,是否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超过90天申报期的收汇核销单为逾期单证。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超过210天未结汇核销的为逾期单证。但是,新规定中只表明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个逾期的规定时限为多少天,没有时间限止。对此,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谨慎操作。
(二)逾期管理与延期申报是否挂钩
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如果因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因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在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那么,在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延期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国税函[2010]89号文件也没有明确。应当讲,从文件表述来看,对于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受限定。但是,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要注意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三)文件执行无规定截止日期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影响较大,国家出台国税函[2010]89号文件也是在于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困难,调节外贸经济发展的快速攀升。因此,新文件所规定的扶持政策没有明确执行截止时限。如果讲,在国内经济回暖以后,是否还按此规定继续执行不得而知。所以,出口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做到及时催要国外客户款项,按规定时限进行核销;对于无纸化收汇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操作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错过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核销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