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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单”也应缴纳印花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3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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