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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 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20     浏览次数: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便于大家理解内外资企业、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
  答:《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性质相同,课税对象都是保有环节的房产、纳税人同为房产的所有人,征收机关也一致,并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简化和规范了税制,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个税种并存时,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使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不尽一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后,内外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税率及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消除了税收待遇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内外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公平竞争。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税制老化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征管中难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强,税收政策更加易于被纳税人理解和接受,有利于税收管理部门做好征管工作。而且,统一征收房产税还使各地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维护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问:现行房产税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纳税人要区分自用和出租房产两种情况分别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定应纳税额。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对应税房产且属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好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纳税的期限,纳税申报的内容等征收管理的具体事项做出了规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应按照暂行条例及房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的情况(包括房产数量、原值、租金收入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纳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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