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公司因亏损裁员,公司与被裁员工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要不要上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员工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如果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话,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