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双薪在性质上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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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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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文规定,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一文件引起人们对“年终双薪是否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关注和争论。
年终双薪在性质上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笔者认为理由有二:
其一,就其收入实质而言,年终双薪是工资之外的奖金收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年终双薪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文义上,二者似乎各有所指。
但必须明确的是,法律并没有关于向非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发放年终双薪的有关规定,年终双薪的规定仅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明文规定中。劳动法律实践中,非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年终双薪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它仍取决于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约定,以及单位对其经济效益和员工具体表现的综合考量。因此,现行税法所称之员工年终双薪,就其收入实质而言,显然属于工资之外的奖金收入。这一奖金收入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所指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并无本质区别。
其二,就其收入形式而言,年终双薪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名目或者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据此,年终双薪实际上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奖金发放的具体名目,应是明确的。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系在前述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下发后,针对该文件所称按照双薪标准发放之“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征管予以明确规定,其所谓“双薪”,显然应为国办发〔2001〕14号文中“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叫法或者奖金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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