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六种情形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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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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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一些特别情况作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六种情形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通知》“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六种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些情形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通知明确,该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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