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位于浙江,主要生产仪表配件,2003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准备转让一台旧设备(2004年购入并使用)给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该设备购入价为15万元,现协议2009年4月份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对方要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1.该公司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票面税率是多少?2.这笔业务如何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根据描述的情况,贵公司转让的旧设备是2004年购入的,而且按照之前购入价格按10年进行折旧的话,目前该设备的净值是7.5万元,协议价格10万元高于该设备的净值,公司位于浙江,浙江省2008年12月31日以前没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该公司情况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的(二),即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该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10÷(1+4%)=9.62(万元),应纳增值税额=9.62×4%×1÷2=0.19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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