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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增值税有关问题解读(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27     浏览次数:

    一、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如何划分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属于混合销售的,不缴纳增值税;不满足混合销售条件的则为兼营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四条第八款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生行为的同时性,一项销售行为,即在开展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赠送货物;二是受赠对象的同一性,即赠送货物的对象与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客户为同一人;三是记载账务的对应性,即账务及相关凭证上必须能清晰的反映出其发生行为的同时性、服务客户的同一性的真实记录。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关于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礼品增值税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2009年以前发生的,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组成计税价格确定。2009年以后发生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橡胶籽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香茅草油、桉叶油等产品能否按初级农业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答:橡胶籽油、桉叶油、香茅草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等均属于用相应植物的枝叶、果实经初加工形成的农业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如何确定松香、松节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答:松香、松节油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五、香肠是否属于“农业产品”?

    答: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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