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及法律风险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

日常企业财务发票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度重视,往往疏忽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风险防范。特别是营改增试点企业,试点之前大部分缴纳营业税,对增值税普票处理,就是认为是成本费用报销,不是拿来抵扣税款,没什么涉税风险。

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费用(没有具体业务发生),殊不知已经埋下了,虚开增值税普票的涉税风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 》 来看,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以虚开增值税普票,达到一定情节也会构成犯罪。

作为企业管理者,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学习了解有关虚开增值税普票的法律知识,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

1、我们要知道,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2、要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首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

其次,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最后,发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非法经营、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虚开普通发票。

我国新的发票管理法修改后,自201121日开始实行,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不合规发票应及时清理,不予报账,更要从源头上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降低企业由此带来的税收、及法律风险。

 

(兴企财税答疑超市 黄昌树

上一篇: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新办法对老办法在八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下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