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01号所得税申报表附件2填报说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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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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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下发后执行中出现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明确“101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填报说明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补充通知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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