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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支出扣除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次数: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一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此类支出;二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的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这类广告可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故其也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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