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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个优惠目录执行时间等问题明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1     浏览次数: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执行上述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时间、优惠税额的计算等相关问题。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在具体计算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上述通知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3个《通知》均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有关人士介绍,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开始实施,下一步还将出台办理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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