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其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六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二十四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二十四行”修改为“第二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四至十六项之后增加:“上述第十八至二十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九行或十四行或十六行与第十八至二十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