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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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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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该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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