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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相关项目实施企业享所得税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09     浏览次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通知强调,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上述优惠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将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年1月1日,是因为其中一些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的,并且这些企业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属于国家的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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