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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后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合并,对其扣除比例进行了调整,二者合计后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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