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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如何理解构成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07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对外投资或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换取非现金资产(含换取目标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含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5.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外,其他情形须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共同构成非现金资产的成本。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因此,与增值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计入当期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会计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或非货币性交易,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采用成本模式情形下,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换取的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纳的“四税一费”,冲减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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