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是对于企业吸纳残疾人员有何条件限制,如何进行加计扣除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给企业操作带来困惑,在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的关键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上述问题给与了明确。

  一、企业什么时候方可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就是说季度或月度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只能据实扣除,只有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方可加计扣除。

  二、哪些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根据通知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在实施条例中也有规定,在此又重申一下,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三、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此条规定是最具有操作性的,企业要想享受此政策,一定要对照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这里要提醒的是,通知强调了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这是为了防止有些企业为享受政策借用残疾人证书,进行虚假安排残疾人的行为。因为以前在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时有的企业就有过上述行为,通知这样规定就是要堵塞政策上的漏洞。

  四、申报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根据对政策的理解,材料:1、1年以上劳动合同。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工资表。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证明材料。5、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日常管理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解读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
下一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