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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 工资支付可加计扣除税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针对此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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