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为何无缘20%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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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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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应统一适用25%的法定税率。
69号文件为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一规定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小型微利企业该如何选择纳税方式才划算?
何为核定征收和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各个税种。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3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即通常所说的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由税务机关通过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通过计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征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在定率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非常关键,30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具体来说,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税务机关在上述标准内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具体应税所得率。
小型微利企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落空?
现在,根据69号文件的规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所得税法定税率,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者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据了解,去年发布的30号文件本来已经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当时不少人认为,既然30号文件取消了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的规定,就意味着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在实际征管中,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也这样解读和执行30号文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与普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差5个百分点,所以去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企业申请成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而随着69号文件的出台,不少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梦破灭了。
据了解,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因此,不少人认为,69号文件的规定可能让《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落空。
浙江省平湖市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时,并未对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提出要求,现在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20%税率优惠,不太妥当。再者,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规模小、利润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征纳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减少成本的合理选择。
一些经济界人士也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解决社会就业和安置下岗职工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大,但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普遍发展困难。尽管我国经济刚出现企稳回暖的势头,但基础仍不稳固,还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在当前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
新政策可以避免核定征收企业“两头得利”
对上述看法,税收专家并不完全认同。在30号文件实施以前,国家一直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原因就在于企业所得税的很多优惠必须对应企业具体的成本费用或特定项目收入等方面,并需通过一定的比例计算等方式来实现。而核定征收企业没有准确的账目,即使给予税收优惠,企业也无法真正落实。
根据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有四种: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专家认为,不管税务机关采取什么方法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为企业最终核定的税款都只是一个近似数,与企业真正应该缴纳的税款之间有距离。一般来说,由于掌握的资料有限,同时出于扶持小企业发展目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时政策掌握一般比较宽松,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大多会就低进行。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款往往都会小于企业真正应该缴纳的税款。
浙江省平湖市加工出口型的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不少小企业都选择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市一位税务中介人士介绍,在实际核定中,税务机关一般都会从涵养税源的角度,从宽掌握政策,以扶持企业发展。比如去年以来,平湖市不少加工出口型的中小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订单普遍减少,经营出现困难。平湖市国税局在核定征收中,及时降低了制造业应税所得率,在30号文件规定的5%~15%幅度标准内从低核定为5%。从这个角度讲,小企业在核定征收中已经享受到税收上的好处了。
平湖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还介绍,根据他们的经验,很多小企业之所以愿意选择核定征收,除了降低财务成本、保护商业机密等考虑外,主要还是因为选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也可以采取核定方式,这样综合税负相对较轻。
专家认为,不管是从核定征收本身的特点看,还是从企业选择纳税方式的动机看,核定纳税企业都能从核定征收中获得一定的好处。况且,国家税务总局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曾于2007年9月下发文件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下各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其中,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从7%~20%调整为5%~15%;娱乐业则由20%~40%下调至15%~30%。如果允许核定纳税企业再享受税收优惠,这些企业将“两头得利”。因此,69号文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是合理的。
新政策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做账诚信经营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从理论上看,对不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视同仁的,但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原则,应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和管理情况的财务账目为前提。如果核定征收企业仍享受税收优惠,虽然税额不是很大,但从政策导向上看,不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对正确真实记账的企业也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河南省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副董事长张春喜表示,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税款征收方式规定来看,国家一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纳税。从某种意义上说,取消核定征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就是给广大新办中小企业一个明确信号:只有规范管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才能得到政策扶持。
那么,小型微利企业是不是一定要放弃核定征收方式?张春喜认为,小企业有其自身特点,应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合理筹划,适时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比如,从会计人才市场行情看,沿海地区企业配置1名专职会计实行查账征收,每年的工资成本最少要6万元;而聘请1名兼职会计简单做账并采取核定征收的话,企业每年最多支出工资3万元。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上限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计算,5个百分点的优惠是15000元。很显然,目前企业请兼职会计选择核定征收比较划算。
不过,企业还应该对自己的经营情况作全面的衡量和长远的规划。当企业规模扩大或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后,过去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又可以享受。而根据相关规定,许多税收优惠都需要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规范准确的账目才能正确计算。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具备长远发展的目光,依法建章健制,尽快从核定征收过渡到查账征收。张春喜认为,这不仅是企业依法申报纳税的需要,也是企业根据税法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需要,更是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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